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根据《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方式进行。政府通过政 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居民按照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行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结构、户数、楼层、用地条件、消防、安全等因素,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于城市或县城(含县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四层(含四层)以上未设电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的住宅;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的住宅,不包括别墅和自建房;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不属危房的住宅。
各地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合理确定居民费用分摊办法,探索居民分摊、单位支持、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政府补助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分摊费用。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支持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共建共享模式。
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完善加装电梯相关标准的制定。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完善加装电梯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运维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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