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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对夫妻闹离婚 住房公积金均分

时间:2017-11-14 07:47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作者:小王 点击:次
  

  新疆青年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谷丽娜)“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也算是婚内财产收入,我有权要求分割。”与妻子协议离婚,对方提出要求分割自己名下的18万元住房公积金,钟明态度坚决地拒绝。

  11月13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明需要向妻子分割一半的公积金。

  钟明今年40岁出头,在首府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钟明与做服装生意的郑燕相识相恋,两年后,二人登记结婚,育有一个女儿。近几年,钟明与妻子经常发生争执,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10月,经协商,钟明与郑燕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在签离婚协议之前,郑燕突然想起钟明的公积金一直没有取过,上网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他的账户上竟然有18万元。

  “你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分我一半。”郑燕表示,将这项财产加入离婚协议书,自己才肯签字。“那不行,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凭啥给你?再说也取不出来呀。”钟明拒绝。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郑燕有权要求分割钟明50%的住房公积金,但由于离婚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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